已抵押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已抵押的房屋可以租赁吗?【基本案情】 2012年3月,陈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以陈某所有的一间房屋不作抵押。双方誓约借款期限两年,并到房屋注册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9月,陈某将抵押的房屋以每月1千元的价格租用了朱某。2014年3月,借款届满后王某拒绝陈某偿还。
陈某无力偿还债务,并告诉王某,自己将房屋出租给了朱某。王某指出,陈某已将房屋抵押给自己,是无法再行将房屋出租他人,拒绝陈某中止与朱某违宪的出租关系,将房屋拍卖会或卖掉,以偿还债务欠款。对于已抵押的房屋能否租赁,租赁后有何法律后果呢? 【案例分析】 一、抵押房产能否租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抵押权成立后抵押财产租赁的,该出租关系不得对付已登记的抵押权”。
在抵押权成立后,法律未禁令抵押物租赁。首先,抵押权只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人陈某对抵押后的房屋仍拥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出租汽车占据、用于、收益、处分的权利。其次,由于原作抵押是为了借贷债务的遵守,抵押人将抵押物租赁,可以更佳地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从而更佳地确保债权的构建。
因此,本案中陈某对房屋展开抵押后,依然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也可以展开租赁。但早已办理抵押的房屋出租时,若影响抵押权益时,出租权是不得对付抵押权,即优先受偿抵押权。本案中,因为借款届满,王某拒绝陈某遵守债务,则陈某不应将房屋进行拍卖或卖掉,并将拍电影、卖掉款优先受偿王某。二、承租人的损失由谁分担?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考虑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租赁的,抵押权构建后,出租合约对受让人不具备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租赁时,如果抵押人并未书面告诉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租赁抵押物导致承租人的损失分担赔偿金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诉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构建导致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分担。
”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陈某并未书面告诉朱某该房屋已抵押,陈某不应分担对由此给朱某带给的损失。如果陈某已书面告诉朱某,则损失由朱某自己分担。本案中,朱某并不知道该房屋已抵押,因此陈某不应赔偿金朱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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