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树木生在院内,相邻关系如何认定?
简介:邻接关系是指土地、土地上的自然物或建筑物的邻接所有人在用于或经营这些邻接的不动产时,互相再次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邻接关系中,一方在用于或经营自己的不动产时,负起不得阻碍对方合理行使权利的义务,同时也有权拒绝对方不阻碍和侵害自己权利的合理行使。在邻接关系中的这种权利称之为相邻权,相邻权的实质既展现出为邻接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据人行使财产权的一种容许,也同时展现出为邻接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的一种不断扩大。那么,如果庭院内的野生树木阻碍到了两家的便捷,但是其中野生树木所在庭院的主人既不表示同意另一方对树木展开遮荫,也不接纳该树木属于自己方所有,那这中邻接关系应当如何确认和处置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肖某玉与萧某田、郭某珍于隔年院墙坐落而居,两家曾因拆分父辈的房屋再次发生纠纷而致关系不睦。
坐落于肖某玉房屋墙外侧墙根处向被告庭院一方,大自然生长着一颗泡桐树,树根及树干对原告和被告房屋墙体皆构成了断裂,并导致双方房屋墙体皆有塌陷、弯曲现象,而树根的枝丫遮挡于原、被告屋顶。肖某玉拒绝萧某田、郭某珍回避阻碍,萧某田、郭某珍不予拒绝接受,并制止肖某玉遮荫伸延至原告房顶的树枝。
肖某玉欲向当地人民法院驳回诉讼,拒绝被告回避阻碍,夺权树木,并将墙体恢复原状。而被告萧某田、郭某珍指出:原告诉他称之为的树木是野生的,不是被告栽种的,与被告没关系。被告并没阻碍原告,原告无权主张由被告回避阻碍。
【法院裁决】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不动产的邻接各方,应该按照不利于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邻接关系。给邻接方导致阻碍或损失的,权利人有权拒绝侵害人暂停侵犯,回避阻碍,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包含阻碍的树木虽然不是被告栽种,但由于该树根正处于被告居住于的房屋院内和视线所及范围,其有掌控或处置该树根的管理条件。
被告作为原告的邻接人负起确保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树木不对一家人包含阻碍的义务,而实质上被告惟到管理职责,听任该树木生长,以致树干宽细后断裂原告房屋,导致墙体再次发生塌陷、弯曲,被告回应负起一定的责任,已包含对原告权利的阻碍,应该暂停侵犯,并回避阻碍。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之后裁决被告萧某田、郭某珍于裁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夺权上述包含阻碍的树木,在铲树过程中如须要拆毁原告损毁房屋部分墙体和屋顶的,原告肖某玉应该不予因应。被告在夺权树木后五日内,应该对因夺权该树根导致的原告及被告自家损毁房屋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原、被告皆上告,明确提出裁决。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指出:生长于肖某玉东屋后檐墙外侧墙根与萧某田、郭某珍家院子西北角交接处的泡桐树,经法院实地勘查及当事人获取的照片分析,不应科大自然生长,故上诉人肖某玉称系萧某田、郭某珍栽种,无罪,未予说法。由于该树根的生长已严重威胁双方人身财产安全性,一审法院考虑到该树根正处于萧某田、郭某珍居住于的房屋院内和视线所及范围内,其负起确保生长在自己管理范围内的树木不对一家人包含阻碍的义务等因素,故亦须确认对回避树木阻碍及将墙体恢复原状的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所不作裁决准确,当事人裁决理由皆无法正式成立,未予反对。故该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评析】 从上述的案情讲解不难看出,本案是一起因邻接一方庭院内野生树木导致的回避阻碍纠纷,其与人工栽种而再次发生的邻接关系的情形所有有所不同。而处置本案的关键在于对野生树木的权利人做出准确的辨别,想厘清本案,应当具体以下几项内容: 1.邻接关系的主体和邻接范围 邻接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邻接的不动产所有人或用于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邻接各方应该获取便捷和拒绝接受容许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知,邻接关系的主体为不动产之所有人和用于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所不同不动产权利人,不局限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也还包括邻接不动产的其他利用人,如:不动产的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也还包括根据出租合约、借出合约等合约关系而获得对不动产占据、利用权限的人。
“邻接”范围并非仅限于土地,还包括吸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其他邻接的不动产,在上述案件中,房屋和生长的树木吸附于土地上,为邻接关系中的不动产,沦为邻接关系的客观要素。2.庭院内的野生树木的权属 首先,从物权获得的方式上看,树木因自然力而生长在自己的庭院内,已沦为吸附于邻接人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的物,庭院的主人任其长年生长且已成材,其解释庭院的主人一并其视为个人财产,此为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获得的物权,是所有权之完整获得。另外,从居民生活习惯上看,尽管树根生长在临界址方位,但树根的主体部分即树干宽在邻接者一方的庭院内,其所有权的归属于是具体的。
此外,从经验上看,如果庭院主人主张庭院内野生之物自己无管理、确保的义务,其实质是退出了物的所有权,则该树木实质上沦为了被遗弃之物,因而他人可按先占到原则获得所有权,则本案的原告可以为之,但是从上述案件讲解中我们可以看见,当原告遮荫阻碍其房屋的树木的树枝时,被告却不予制止,这与其以野生树木与其牵涉到的申辩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可以指出生长于临界处的野生树木的权属不应归属于被告。
3.邻接关系的处置 邻接关系牵涉到的范围很广,邻接人之间的许多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用邻接关系来调整,因此,法律对邻接关系的种类及调整手段并无法所求所有,因而处置邻接关系的依据呈现出多元化。邻接关系是一种法定权利,但对邻接关系的处置依据,物权法并非仅有用列出方式展开规定,而是有法律、法规之规定则从之,无法律、法规之规定的,获准按照当地习惯。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处置邻接关系的基本原则,即“不利生产、便利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邻接关系案件类型,法院的裁判无法背离该基本原则;对法律法规没明确规定的,法官在展开权利裁量时则以该原则作为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上述案件中也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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